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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憐楊過青年斷臂之苦?
在金庸小說《神雕俠侶》中,楊過與小龍女的悲歡離合、哀怨纏綿、真情真愛令人低嘆迴旋不已。這對情人的姻緣波折,確與郭芙的任性魯莽有關。郭芙用劍斬斷楊過右臂,又用毒針傷了小龍女,致使這對恩愛夫妻分別十六年,郭芙應負上很大責任。
且說武氏兄弟同時愛上師妹郭芙,偏偏郭芙對他們難以取捨,使得兩兄弟手足相殘,相約至城外決鬥,只許勝者回來見郭芙。經過楊過一番軟硬兼施、真假摻半勸說之後,兩兄弟終於重歸於好,以為郭芙要嫁給楊過,而他兄弟倆竟然白忙一場。郭芙聞知此事,自是氣憤填膺,又見楊過言語相激,竟似自己成了圈套,有意嫁他,而他偏生不要,在大怒之下,用劍斬斷楊過右臂!
楊過正值青年,又是習武之人,遭此斷臂之痛,真是情何以堪!究竟郭芙劍斷楊過右臂,在法律上評價如何?應如何處斷?且聽分曉。
二、何謂「重傷」?
傷害因其結果之不同,可分為普通傷害、重傷害及傷害致死三種情形。依我國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所謂「重傷」,係指下列之傷害:
1.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所稱「毀敗」,係指視能、聽能、語能、味能、嗅能、生殖等器官或肢體受到重大傷害,完全且永久喪失其效用,且永無恢復之可能而言。如僅機能衰減,或一時喪失其效用,尚不得謂為毀敗(註1)。
第六款所稱之重傷,係指傷害重大,且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而言,故如傷害雖屬重大,但未達於不能治療或難於治療之程度,或如傷害雖屬不治或難治,但於人之身體或健康並無重大影響者,均非此所稱之傷害(註2)。該款所稱之「健康」,包括生理健康及心理健康。
三、司法實務上認定為「重傷」的案例有那些?
在司法實務上認定為「重傷」的案例如下:
1.鼻準被割,構成第六款之重傷(註4)。
2.左手肱骨折斷,構成第四款之重傷(註5)。
3.右耳被割落一半,構成第六款之重傷(註6)。
4.頭傷抵骨、腦漿流出,構成第六款之重傷(註7)。
5.左手大指、食指、中指砍落,構成第四款之重傷(註8)。
6.左腿膝蓋關節組織之伸出迴轉機能完全喪失,構成第四款之重傷(註9)。
7.以小刀刺傷面部毀壞其容貌,構成第六款之重傷(註10)。
8.以硫酸潑灑面部,變更容貌至重大不治之傷害,構成第六款之重傷(註11)。
四、使人受重傷與輕傷致重傷,應如何區別?
所謂輕傷,係指重傷以外之身體上或健康上之傷害。刑法上重傷害、輕傷罪與加重結果之區別如下:
(一)行為人如主觀上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而為重傷行為,造成重傷的結果,構成重傷罪(刑法第278條第1項)。
(二)行為人如主觀上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而為重傷行為,但卻只造成輕傷的結果,構成重傷罪之未遂犯(刑法第278條第3項)。
(三)行為人如主觀上只有使人受輕傷的故意,而為輕傷行為,縱然發生重傷結果,應構成輕傷罪之加重結果犯(即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重傷罪),而非構成重傷罪。
五、輕傷致重傷、輕傷致死、重傷致死與殺人罪如何區別?
輕傷致死、重傷致死與殺人罪,其罪刑輕重出入甚巨,應就具體事實,以犯人之故意推求,以資認定,至受傷部位、傷害程度、凶器種類、下手情形及死亡遲速等情形,雖足供判斷之參考,但不得以之為唯一認定犯罪事實之根據(註12)。茲說明如下:
(一)行為人如有輕傷的故意,發生輕傷的結果,構成輕傷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如發生重傷的結果,則構成輕傷致重傷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如發生死亡的結果,則應構成輕傷致死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
(二)行為人如有重傷的故意,發生重傷的結果,構成重傷既遂罪(刑法第278條第2項);如僅發生輕傷的結果,則構成重傷未遂罪(刑法第278條第3項);如發生死亡的結果,則應構成重傷致死罪(刑法第278條第2項)。
(三)行為人如有殺人的故意,發生死亡的結果,構成殺人既遂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如僅發生重傷的結果,則應構成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如僅發生輕傷的結果,則應構成殺人未遂罪(刑法第271條第2項)。
六、如甲、乙兩人為爭女友愛情而互約決鬥,同意以鬥劍決生死,結果甲受傷,乙死亡,則甲應成立何罪?
(一)甲、乙兩人雖互為同意以鬥劍決生死,但雙方並無自殺的決意,故甲不成立刑法第275條第1項的加工自殺罪。
(二)甲、乙兩人雖互為同意以鬥劍決生死,係欲將對方殺死而後快,具有殺人的故意,發生死亡的結果,甲應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殺人既遂罪。
(三)甲、乙兩人決鬥之情形,無從分辨下手之先後,且無從判斷何方為不法之侵害,故甲不得主張刑法第23條的正當防衛權(註13)。
七、郭芙劍斷楊過右臂,該當何罪?
郭芙持劍砍斷楊過右臂,造成刑法第10條第4項第4款毀敗一肢機能之重傷結果。惟其究應成立何罪,應視其主觀心態究屬何種故意而定:
(一)如郭芙主觀心態係殺害楊過之故意,應構成刑法第271條第2項之殺人未遂罪。
(二)如郭芙主觀心態係重傷楊過之故意,則應構成刑法第278條第1項之重傷既遂罪。
(三)如郭芙主觀心態係輕傷楊過之故意,則應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輕傷致重傷罪。
註1: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98號、29上字第135號、30年上字第445號、40年台上字第73號、62年台上字第345號判例參照。
註2: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4680號、29年上字第685號、48年台上字第194號、54年台上字第1697號判例參照。
註3:司法院19年院字第237號解釋(三)參照。
註4: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052號判例參照。
註5:最高法院20年非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註6: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4573號判例參照。
註7: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3063號判例參照。
註8: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35號判例參照。
註9:最高法院62年上字第3454號判例參照。
註10:最高法院47年上字第1433號判例參照。
註11:司法院25年院字第1459號解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600號判例參照。
註12: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309號、19年上字第718號、20年非字第104號、51年台上字第1291號判例參照。
註13:最高法院9年上字第71號判例、17年上字第686號判例、50年台上字第1946號判決參照。另參見蔡墩銘著《刑法例題演習》第318頁、甘添貴著《刑法總論講義》第145頁、呂有文著《刑法各論》第2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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