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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少離多,誰憐小龍女非情失貞之哀?
人類情慾,本諸天性,而我國夙重倫教,對於妨害風化的犯罪,歷代均有處罰的規定。近代學者多主張性自由乃人格自由之一,凡有穢德淫行,尤其男女間的不正行為,其情節較重者,均以法律相繩,以端正社會善良風俗,維護固有道德。
金庸小說裡的情愛世界,不斷揭示愛與性、愛與死、愛與仇恨,及愛與宿命的種種情慾糾葛,在《神鵰俠侶》一書中,全真教道士尹志平對小龍女的情思慾動,更揭示了愛與人性間的矛盾,值得深入探索。
楊過與小龍女本是一對「金童玉女」、天造地設的璧人,但他倆為真情真愛所經歷的波折與劫難,最是令人動容。
小龍女被喪失理智的歐陽鋒點了穴道,卻被暗戀小龍女已久的全真教第三代弟子尹志平乘虛而入,小龍女以為是楊過而坦然失身。楊過不知就裡,依然叫她「姑姑」,使得小龍女誤以為楊過不負責任,傷心失望之餘,絕裙而去。楊過不知前因後果,只叫他肝腸欲斷,不知所措。他們兩人真心相愛,至性至情,卻又聚少離多,誰憐小龍女非情失貞之哀?
我們就法論法,尹志平乘機姦污小龍女,該當何罪?應如何處罰?以下特別加以說明。
二、何謂「乘機性交罪」?
所謂「乘機性交罪」,是指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的犯罪(刑法第225條第1項)。其保護的客體為被害人個人性行為之決定自由或性自主權。
至於所謂「性交」,依民國88年4月28日修正公布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係指下列侵入行為:
1.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故性侵害之性侵入物,並不限於性器官,包括性器官以外的身體部位,例如口舌、手指或腳趾,甚至以器物為侵入物亦包括在內。被侵入的身體部位除了性器官外,還包括口腔及肛門。一般所稱的「口交」、「肛交」等異態性行為或變態性行為,均屬刑法上的「性交」行為。
三、乘機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如何?
乘機性交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人及被害的客體包括男性與女性──
為一體尊重男女的性自主權,以維護男女平權原則,刑法在民國88年修正時,將妨害性自主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擴及男性與女性。故不論男對女、男對男、女對女或女對男乘機性交,均可能構成本罪。
2.須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
(1)例如因病昏迷、意外事故受傷而昏迷、酒醉神智昏迷等狀態。
(2)惟應特別注意者,若被害人不能抗拒或不知抗拒的原因,為行為人或其共犯的故意行為所造成者,例如在被害人的飲料中滲入麻罪藥或春藥使其昏迷,或灌酒使其泥醉,而後乘機性交,或藉詞菩薩已來,渾身都要看過,勿得聲張,致其有所畏懼,聽任指揮而對其性交,則應成立刑法第221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註1)。
四、乘機性交罪應如何處罰?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
犯乘機性交罪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6條第1項)。犯本罪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26條第2項)。
另乘機性交罪的未遂犯,刑法亦設有處罰的規定(刑法第225條第3項)。其既遂、未遂的區別乃以姦淫行為是否完成為斷。惟姦淫至何種程度始為完成?學說上有:性器官接觸說、性器接合說與性慾滿足說,通說及實務判例係採性器接合說,是否射精滿足其性慾,概與既遂無關(註2)。
民國88年修正刑法已將「性交」定義為性侵入行為,故行為人的性器已進入被害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行為人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已進入被害人的性器或肛門,即屬本罪的既遂。
又本罪原規定為須告訴乃論,刑法在民國88年修正時,鑒於被害人常礙於名節而不提告訴,或告訴後又撤回,致行為人食髓知味,一犯再犯,乃改採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五、本件尹志平乘機姦污小龍女,該當何罪?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構成刑法第225五條第1項的乘機性交罪。
本件小龍女受西毒歐陽鋒之暗襲,其背心及腰部穴道受制全身麻軟在地,幾經多次潛運九陰神功自解穴道不得,而仰望星辰含眼睡去。全真教第三代弟子尹志平對小龍女心儀已久,眼見小龍女穴道受制麻軟不能動彈,見機不可失,竟色慾薰心,橫生淫念,先以布蒙住小龍女雙眼,張臂擁抱親吻小龍女,使小龍女誤以為楊過戲情而疑懼漸失,任其所為並姦淫之。
核其行為,因小龍女不能或不知抗拒的原因,並非尹志平所故意造成,尚與刑法第220條第1項普通強制性交罪及刑法第221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但尹志平對於小龍女乘其心神喪失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業已該當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的既遂犯,依法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若小龍女為顧及名節,而不提出告訴,尹志平是否會受到刑事處罰?
民國88年修正刑法對於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已改採為非告訴乃論,故縱小龍女為顧及名節,而隱忍不提出告訴,檢察官仍應依法偵查起訴,法院仍應依該條項論罪科刑。
註1: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1562號判例參照。
註2:司法院23年院字第1042號解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59號判例、59年台上字第1312號判例、62年台上字第2090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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