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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小偉
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研究所

餘 論

《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后土……后土為社。」《禮記》︰「句龍為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為社。」

「會」本義為聚合匯集,《易‧乾》︰「亨者,嘉之會也。」《論語‧顏淵》︰「君子以文會友。」鄭玄注《中庸》「仁」曰「與人相偶」,「偶者,會也。」引申為際會,《文選‧漢陳孔璋(琳)為袁紹檄豫州文》︰「此乃忠臣肝腦涂地之秋,烈士立功之會。」

以此觀之,傳統中「社」與「會」,都是自治組織,且是中國社會不可分割之部分。分別而又咬文嚼字地說,「社」更接近於地域結合,「會」更合於同道聯絡。至於後世「社」「會」用於團體組織時,時有互訓之義。近世日人翻譯society,首以「社會」一詞為其對應。以西人眼光看,仍有「法理社會」和「禮俗社會」之別。我以為,即便在統一價值系統和法律環境的顯性社會中,仍應當給區域性(社)和行業性(會)團體以相當的自治空間,以發揮「俠文化」的道義功能補償作用。

這當然是逸出金庸小說以外的話題了。王夫之《薑齋詩話》云︰「作者用一致之思,而讀者各以其情遇。」這道破了「詮釋學」的真諦要訣,讀者自有不問初衷,只論感受的特權。這番不管三七二十一的言論,絕無強作解人之意。如果有強加於金庸先生之處,應該是理論的偏頗,而非筆者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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